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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增「黃郁婷條款」損國家榮譽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記者谷庭/台北報導

教育部擬修「黃郁婷條款」 損國家榮譽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圖/資料照)

▲教育部擬修「黃郁婷條款」 損國家榮譽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圖/資料照)

台灣滑冰選手黃郁婷在冬季奧運竟然穿上中國隊隊服,引爆民眾怒火,對此教育部近日預告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草案增訂國家代表隊選手言行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情節重大者,將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且減少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教練也同受榮譽條款等規範,也被視為「黃郁婷條款」。

教育部預告修法,修法說明中指出,近期因國家代表隊選手赴國外參賽期間,發生不當言行致國家形象受損,為確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於培訓及參賽期間制度化及相關權責單位的分工,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草案第14、15條,分別增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培訓或參賽期間,如有損及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的不當言行,亦得為懲處事由。

且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如發生不當行為,致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因尚未明列為本條所定得予懲處或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事由,易引發社會輿論對於權責機關無法可管的質疑,爰予以明定,協助單項協會等加強對其所轄教練的紀律管理。

其中,草案第15條明訂,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明列違規事項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教育部備查。

違規事項共有五項樣態,包括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違規使用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變賣或使用公共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草案增訂違規事項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草案第15條之1新增規定,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教育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培訓或參賽計畫,對該教練或選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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