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離婚還被補刀!專家:時間沒選對 一刀見骨虧345萬

2020/10/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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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離婚還能傷上加傷?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表示,2019年12月經手了一件「離婚移轉案件」,妻子2017年12月向法院訴請離婚後,通過法院判決取得前夫2014年12月以1,950萬元購買的房子,由於不想居住在傷心地以2,550萬轉售後,竟要繳交345萬的高額稅金。

 ▲ 離婚後才進行財產移轉,國稅局就會依該時間課徵房地合一稅。(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據財政部賦稅署資料,以「境內居住者」、也就是台灣多數投資會遇到的稅制為例,「房地合一稅」持有1年以內必須課稅獲利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為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為20%、持有超過10年則降至15%。以上扣除額皆為售價的5%。

鄭文在指出,按理說,前夫在2014年購入該房屋,2019年妻子售出,理應可延續舊制,主張不被課徵「房地合一稅」,但該案關鍵就在於「離婚與法院判決的時間點」。

一旦經法院判決的案例,國稅局便以判決取得時間為準,妻子在2017年取得房屋,2019年售出,即使同樣是以滿2年售出20%計算,但取得成本就不是前夫購買的1,950萬,變成以2017年的公告現值700萬計算,必須繳納{ 2550萬-700萬-(2550萬*5%)}*20%=345萬元稅金。

 ▲ 離婚不一定要刀刀見骨,在離婚前完成贈與可為對方省下不少稅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鄭文在說,近期不少離婚案中,離婚前夫妻最在意的就是「贈與案件」何時完成,因為夫妻離婚前的贈與,只要繳納契稅,之後再出售時,倘若配偶取得房子時間在2016年以前,就可以延續舊制,主張不課徵房地合一稅。

他說,這樣理性離婚的夫妻,相當值得讚揚,畢竟離婚往往只是個性不合,好聚好散,不一定要刀刀見骨,拼個你死我活,否則倘若是在離婚後才移轉,因為已經沒有婚姻關係,就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變成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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