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千萬買新店房剩10萬保留款 專家:「2武器」可自保

2020/11/19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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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買房子動輒千萬,但實例上卻有不少人遇到「非交屋不可的狀態」,一名男子向《三立新聞網》投訴,近日購買新店某在地建商的建案,約1,500萬房子,保留款5%共75萬元的合約細項,竟被更改成10萬元,相當擔憂未來驗屋時,如果遇到「瑕疵問題」,這麼少的保留款,根本沒有辦法對抗建商。

▲購買預售屋必須掌握簽約、驗屋兩大關鍵時機,消費者才能自保。(示意圖/陳韋帆攝影)

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其實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最常碰見的「保留款」、「瑕疵」、「交屋」三大問題,必須掌握「簽約」、「驗屋」兩大關鍵時機,就能夠擁有武器對付不肖建商,倘若不幸對簿公堂,至少也有武器可以自保。

▲內政部規定預售屋必須有「5%保留款」,簽約時必須特別注意。(示意圖/陳韋帆攝影)

一、簽約時必須留意「5%保留款」項目。實務經驗上,不少建商都會直接改成其他金額,甚至主約寫了5%,結果在附約又加註磋商內容調整,但實際上就是違反內政部規範,是可以檢舉的,但建議簽約時最好就先留意該細項,倘若發現違規後,建商仍不願更改,乾脆就別買了,避免衍生其他糾紛。

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在修繕期間內,買方有權利在自備款的部分保留5%,作為交屋保留款,在確定完成修繕、雙方複驗合格後再支付。

▲初驗就請驗屋公司把關並寄出存證信函,建商擺爛時才有所依據。(示意圖/陳韋帆攝影)

二、初次驗屋時就請專業的「驗屋公司」把關,不少實務經驗上,在「初驗後的復驗階段」結束後倘若消費者不交屋,建商或代銷就會來電告知「銀行貸款必須依合約日期撥款,否則就會構成違約。」也就是告訴消費者,你再不交屋,就要賠錢或者上法院了。

但事實上,驗屋不過是可以不交屋的,從法律層面了解,根據《民法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陳傑鳴解釋,簡而言之,關鍵就在於「初驗階段」時,最好請專業的驗屋公司,一次將所有瑕疵以錄影、拍照等方式做證據保全,並發出「存證信函」限期改善,倘若建商擺爛、逾期未改善,消費者因此不願交屋,未來對簿公堂,消費者就會有所依據,構成違約機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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