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土地開發遇上考古遺址,不知情開發商須負擔天價的考古費

2020/10/28 21:55
  • share_fb
  • share_line
  • A-
  • A
  • A+
  • 本文為「名家專欄」授權文章及圖片,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台立場
  • 按此投稿

▲ 商總賴正鎰:文資是公共財,應由政府編預算,將建議文化部與立法院修法(圖/資料照)

文/蕭又安/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文化遺址保護,鑑定與保護責任應歸誰?」全國商總不動產委員會最近接到開發商陳情指出,開發基地挖出「疑似考古遺址」,政府以「文化資產保存法」要求暫停開發,並依開發面積計算,須自行負擔數百萬元至上千萬元「試掘費」,若真有大片遺址,再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聘專家做價值評估及列冊保存責任,有某家建商先後共付出近3億元的慘痛代價。開發商與地主抱怨聘請考古家與文物專家及試挖工程費用是沒標準行情的「天價」,若要開發商全部埋單的話,「實在太不厚道」!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說,保護文化資產固然很重要,但應考量各項權責更周全。商總將建議文化部與立法院應邀產、官、學等三方共辦公聽會,討論檢討所有相關文資法令。不能無限上綱或要求開發商全部埋單,而且限制開發的搶救時間應縮短在2年內,不能一拖就是五、六年,這樣才能做到搶救文化遺產、符合公共利益之效。
 
政府為保護古蹟,歷史建物,考古遺址或無形文化資產、產業文化等,自民國71年制訂「文化資產保存法」至今,因應實際需求,從85年起至105年期間,又訂定了「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考古遺址土地容積轉移辦法」等施行細則,歷經近10次修法,甚至連一口古井,一棵老樹或私有民宅,都被列入文化保護對象。
 
而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3至59條,以及「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的「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也就是要開發商或建商須通報,承擔試掘鑑定造冊等所有費用。
 
賴正鎰以最近台中新開發13期重劃區為例指出,13期(南區與烏日交界)約229公頃,原計畫104年基礎建設完工並配地,期間卻碰到文資法第35條修正規定「政府機關在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是否有古蹟歷史建物遺址」,結果竟在該重劃區內挖出距今約1700年「麻糍埔遺址」(指定保護範圍為32公頃)與「番婆庄遺址」(指定保護範圍為7公頃),台中市文化資產審議保護委員會要求停工搶救遺址。
 
所以不僅影響公共設施工程,還要進行大片面積的都市計畫變更,連某家建商在該重畫區的開發基地上,光是試掘探勘就花費3200萬元,而後續得搶救遺址、鑑定,造冊保存計畫,評估先後還要再花2.5億元,這家開發商負擔近3億元,開發時程也被拖延多年,情何以堪,日前市府召開配地說明會時,開發商及地主抱怨連連。
 
另外,類似案例在各縣市的公有與私有土地上,屢見不鮮。新北市金山區市地重劃案因挖到一些小塊陶片,就被認定為「郭厝遺址」,市地重劃計劃停擺了12年之久,遭批評審議過程粗糙草率。高雄知名建商在左營果貿地區推出大樓預售案,2018年施工挖出清朝城牆遺址,建商通報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商決議變更設計,最後建案基地退縮4米,變成建案與文化園區並存,建商也損失了至少5000萬元。
 
此外,台中七期重劃區抵費地,在13年前挖出了距今4000年新石器時代中期「牛罵頭文化」的「惠來遺址」,結果台中銀行7年前花57億元在遺址旁購入一塊基地,準備開發新總部大樓「台中之鑽」,政府為避免破壞遺跡和影響考古進度,要求暫緩開發而停擺長達5年,直到完成「搶救程序」後,經「文化資產保護審議委員會」同意,2019年才正式復工。
 
另在朝馬路與安和西路交叉處,建商於2015年年初要開發時,文化局依法要求試掘,竟然挖掘出台中市最早的史前「安和遺址」,經鑑定是距今約4800到4000年,台中科博館前後共挖掘出46具人骨,屬於大坌坑文化遺址,比先前出土的牛罵頭遺址的年代還早。
 
賴正鎰說,政府在105年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要求政府機關制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前,必須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遺址等文化資產。但隨著近年來各縣市政府因應人口增加,大量進行市地重劃,此舉等於將來新開發的重劃區「都有可能中獎」。未來,開發商或政府整合土地重劃開發案,當地主領回配地後,再以高價轉賣給建商,若建商開挖後才發現「疑似考古遺址」,形同是不確定的「未爆彈」,可能會導致工程延宕而蒙受龐大損失。

賴正鎰指出,文資法第49及50條,雖有針對被列為遺址土地,有撥用、徵收、轉移容積等獎勵辦法,內政部營建署也依據文資法第50條,訂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轉移辦法」,根據各地條件提供「不高於50%的容積轉移」,但是開發商挹注龐大資金開發一塊土地都高達數億至上百億元資金,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土地,後續考古費用都要建商埋單,自行負擔龐大的考古費用,遺址考古是專業工作,法令卻要建商負責邀請考古專家,未免也太不合乎情理。

 

▲ 商總不動產委員會建請修定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令條文對照表(圖/資料照)

他認為,飲水思源與保護文化固然重要,但光是等待試掘、鑑定費用是無市場行情的天價,還要被指定某教授、團體或機關單位負責試掘與鑑定,走完相關程序至少耗費5年,工程延宕與龐大財務損失該找誰補償?既然文化資產保護的是公共財,理應該由政府全權負責,所以商總將會向文化部提建言,也會建請立法院邀產官學三方共辦公聽會討論檢討相關文資法令。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CH54三立新聞台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