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近日接獲民眾李先生電話詢問,「交換」土地是否可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換」視同「買賣」,因此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一年,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