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但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的話,該建案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後,方得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雖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筆廣告費依規定仍應由建設公司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