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2016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5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之情形,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個人在2016年1月1日起交易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有租稅優惠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屬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也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都要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其於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者,不論該筆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法申報所得稅,但如果是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的話,則例外可免報繳土地交易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