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業於2019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