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樓高6層以上集合住宅)涉及天花板、內部牆面、1.2公尺以上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及分間牆變更,均應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審查,經審查合格領得「室內裝修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待工程完成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