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位高雄市民王先生想要出售一筆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目前土地稅法規定,編訂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於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2019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該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要求修法。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在完成修法前,納稅義務人須申請復查,將來新的法案通過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新北市政府自2019年9月起推動「擴大五股都市計畫發布前試辦計畫」,由市府各局處積極輔導列管廠家合法化,針對近期網傳交通用地申辦期限展延一個月,新北市交通局嚴正駁斥是假消息,並呼籲有意願廠家請儘速於5月31日期限前提送興辦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