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於2019年10月18日經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於2019年10月30日函送行政院核定。修正後規定,台北市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及餐廳、飲酒店、便利商店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列之甲類營業場所,於條文發布後應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