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書立銀錢收據均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雖然亦屬銀錢收據,但依規定可免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吳先生詢問,繼承父親所遺房地二處,要辦理過戶,不知應否繳納印花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除持公定契約書(公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外,民眾如另簽訂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私契),並於該契約書上登載收取價款,並經簽名蓋章表示收訖者,仍應依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額。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其中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但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要提醒民眾,如收款人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或房客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
稅捐機關表示,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免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當民眾辦理繼承時,所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
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者(下稱包租業),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向市政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後,始能營業。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包租業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下稱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