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對於都市危險建築物的加速重建刻不容緩,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通過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1/3,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記者:陳韋帆)
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主要修正內容為第57條、第61條和第65條,明定都更案內危險建築,可取得「多數共識」後,免除拆除前公、私調程序,同時提高容獎至最高原容積1.3倍之誘因。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此次修法可有效提升危老建物重建,降低災害,讓國人住得安全又安心。(記者:陳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