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對於都市危險建築物的加速重建刻不容緩,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通過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1/3,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有助地方政府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記者:陳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