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公平完善的不動產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或於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該等交易之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營利事業應將符合前開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之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