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財政部中部國稅局指出,若民眾後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貸,因增貸利息不是由原始房貸所衍生,不可列舉扣除。
台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100年購入房屋時,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後來在2020年初以借新還舊方式,向B銀行轉貸1,0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用以償還A銀行貸款餘額,其餘700萬元屬增額貸款,其向B銀行貸款之利息10萬元是否可全數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自用住宅,嗣借新還舊「增額貸款」之利息支出,因非屬購屋借款之利息,不得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