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認為將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未收取租金應不用課稅,惟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