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一個多元化的國家,外籍配偶也屢創新高!根據內政部資料,2011年後,平均1年約2萬對國人與外籍人士婚配,截至今年9月,人數已達57.4萬人。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創辦人周昆立表示,「外籍新娘嫁來台灣,如果在台灣沒有謀生能力,一旦配偶過世繼承房產,往往只能賣屋變現,對於購屋人以及仲介來說,已然變成可開發的無奈商機。」(記者:陳韋帆)
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之房屋,無須辦理契稅報繳作業,可逕行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自2019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則該贈與之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配偶贈與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要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之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依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契稅條例中並無因配偶相互贈與而有不課徵或免徵之相關規定,所以配偶間贈與房屋屬於贈與行為,仍需申報並繳納契稅,並無不課徵或免徵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死亡之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則生存且財產較少的配偶,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節省遺產稅賦。
近來常有民眾因違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的規定,而收到稅捐機關寄來的追繳土地增值稅稅單,尤其民眾普遍認為夫妻本是一體,夫妻間的移轉居然也會收到追繳稅單,直呼不可思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須要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第2條所規定,所以夫妻贈與應申報契稅,但若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並不屬於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稅務局提醒,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一方,無須報繳契稅,但登記時仍需要查有無欠繳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