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花蓮206大地震甫屆滿4周年,政院也在今(10)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立院審查,倘若通過,未來只要耐震評估應予改善之建物,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罰30萬,得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
107年2月6日花蓮發生規模6.0有感地震,最大震度花蓮縣花蓮市、宜蘭縣南澳7級,全台搖晃。當時造成花蓮公園路「統帥大飯店、商校街雲翠」倒塌,多處路面、橋梁、建物損毀。統計共17人罹難、172所各級學校受災、約48間公司及工廠經濟損失。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目前現有法令,著重於消防安全,此次修法,是為強化結構安全,因為很多房子,在『都更、危老』處理過程中,經常有結構不良問題,例如海砂屋,為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因此加入修法,強化政策執行上的強制性。」
營建署建管組副組長欒中丕表示,「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是在花蓮206大地震後,檢討建物管理改善,他解釋,「修法目的是為強化建物耐震構造安全,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依照建築法91條規定,得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若「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部分,加以規範。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經耐震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將強制要求改善。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