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3/8 19:24 發稿 | 20:56 更新內文】
▲吳子嘉向邱于芸提告「偽造文書」。(圖/資料照)
台開之爭又有了新進展,吳子嘉今(8)向《三立新聞網》表示,已向邱于芸提告「偽造文書」,同時控訴邱于芸盜用台開印章,限制台開於台灣中小企銀帳戶,嚴重侵害台開權益,故提出告訴。邱于芸則回應,「請問吳子嘉用什麼身分告我?」
吳子嘉表示,邱于芸已於111年1月26日遭解除職務,不再具有台開公司董事長身分。然,邱于芸卻於111年3月2日,先是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向保管台開公司大印之員工施壓,取得公司大印。
接著,又違反《刑法》第217條第2項規定,「盜用」台開公司印章,並偽造文書,限制台開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嚴重侵害台開公司權益。對此,台開公司除已對邱于芸女士提出刑事告訴,並發函通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切勿配合辦理帳戶限制、變更印鑑。
吳子嘉表示,台開公司之股東「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30日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派邱于芸女士當選為台開公司董事,並經台開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
直至111年1月26日,鴻生公司終止邱于芸法人代表職務身分後,邱于芸女士與台開公司之間的董事長、董事法律關係,均就此終止。依《公司法》規定,即便事後邱于芸女士對外自居為台開董事,實質上已遭解職。
吳子嘉認為,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台開公司內部訂有「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印、印鑑、印章製發保管使用注意事項」,針對公司大印保管使用規定,明訂「由台開公司行政部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未使用時應鎖於保險箱內,須使用時,則應填具用印申請書,經核准後用印」。
然而,已不具台開董事長、董事身分的邱于芸女士,於111年3月2日向台開公司保管公司大印之員工施壓,取得公司大印,已違反公司內控流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要求。
吳子嘉指出,不僅如此,邱于芸女士違反內控機制取得台開公司大印後,進一步違反《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7條第2項規定,「盜用」台開公司印章,行文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限制或私設台開公司帳戶,嚴重損害台開公司權益。
為此,台開公司聲明,《刑法》明訂,「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同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刑事判決,已肯認「公司負責人即使為最後核決權限之人,如不依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私自刻製、保管、使用公司章及據以私設公司名義之銀行帳戶,均屬逾越權限之無權行為,與冒用無異,仍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犯行」。
吳子嘉說,台開公司已針對邱于芸女士,提起涉嫌偽造私文書等罪之刑事告訴;同時,業已發函通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切勿配合邱于芸女士辦理台開公司帳戶限制或變更印鑑等事宜,侵害台開公司權益。
邱于芸得知此消息後,她簡短回應一句話「請問吳子嘉用什麼身分告我?」
台開之爭懶人包:
1/26邱于芸台開發布重訊,公告邱復生擁有的鴻生投資在台開的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由董事長邱于芸改為台開副總經理郭福進,並在28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改選董事長;邱于芸則表示,她在台開的法人董事代表公司已改為麒麟船務,故董事席次未變,所以董事長的職位也未變,仍是合法的董事長。
3/1邱于芸召開臨時董事會,台開7席董事共有4席出席,全數通過確認邱于芸董事長職位,同時解聘吳子嘉副董事長、發言人一職;吳子嘉則回應,董事會程序適法性有疑議。
3/3邱于芸欲向吳子嘉取得台開大小章、金鑰(發布重訊使用)、存摺,報警請求警方協助,然而,警方到場後,邱于芸僅取得台開大章,小章、金鑰(發布重訊使用)、存摺仍無法取得;吳子嘉對此事則表示,將依法提告。
3/7日台開發薪日到期,再爆員工仍未領到薪資情事。邱于芸表示,係因無法取得公司帳冊資料,改請員工書面填寫資料申請,彙整完畢將於次日匯款;吳子嘉則發布公文,禁止公司人資相關部門洩漏個資,蕭鈺豈則證實此份公文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