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之土地,如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且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亦不得於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如在2019年間有交易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辦理201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有關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局整理未申報房地合一新制之常見類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