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其所有權雖登記於外國總公司名下,倘該不動產係供該分公司業務上使用,並列入該分公司財產目錄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95條規定,應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