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齡化,繼承問題多!一位老媽媽立下遺願,希望夫家祖產全由長子遺留的2個小孩(孫子)繼承,而自己的房子才讓2個孫子與2個女兒各分1/3,姑姑們遵母遺願,找到地政士要協辦時,才知道媽媽的遺願「拋棄繼承」法理觀念有問題,一旦配合執行,不僅遺產、連媽媽的房子繼承權也會一併拋棄。(陳韋帆)
長者逝世後,除了抱著緬懷的心送祂最後一程之外,接著就是要面臨繼承問題,但如果想拋棄繼承,卻過了法定的3個月期限,該怎麼辦呢?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法規定,確實是3個月期限內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但也並非沒有特殊狀況。(記者:陳韋帆)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2020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減少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