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2015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李小姐來電詢問,2013年2月4日申報契稅後,遲遲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雙方於2016年2月4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可否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