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小姐來電詢問:日前配偶死亡,配偶之父母健在,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以申報父母扣除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遺有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遺產稅仍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2020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讓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免除逐一向金融機構查詢之舟車勞頓及耗時費力之苦。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予所投資公司,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係屬被繼承人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該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漏未依規定申報土地公告現值,且其尚未使用之土地出售價款餘額及應收尾款亦漏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