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保全林男碰上「0元詐房」始祖劉男,遭詐騙房產後,留下遺書「我會去陰間討公道」憾事,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從此事中,我們會發現詐騙關鍵在於『本票』,即使是為了借貸,也應想清楚後果,不慎就會導致家破人亡。」(陳韋帆)
房貸方式正確很重要!一位父親購屋,因年邁導致房貸條件沒兒子好,讓兒子當了代理人,結果逝世時,遺產稅暴衝百餘萬。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表示,「政府課徵稅率是依循法理邏輯,所以方式錯了,未來相關稅金是有可能課到你飛天的!」(陳韋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且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繼承過戶後如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者,其支付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列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不能列報利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