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眾所有之建築物,因各層樓內部均有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發函通知該民眾於文到之日起30日內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其屆期仍未辦理,都發局審認其已違反建築法規定而據以裁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