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扣除額18萬元,初估將有46~102萬戶受益,預計明年1月1日施行。租客聯盟估算,若租屋族將租金列舉特別扣除額後,每年約可剩下6,350至11,600元所得稅繳納。(陳韋帆)
5月報稅季節將至,崔媽媽基金會再度呼籲,「租金應列特別扣除額」!崔媽媽基金會表示,2000年通過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租金支出雖然已「列舉扣除額項目」,但每一申報戶上限為12萬,相較水漲船高的租金,遠遠不足。(記者:陳韋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近日因意外往生,遺有1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因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自行減除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金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並補徵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果被繼承人配偶的剩餘財產少,而主張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合法有效節稅。
有民眾明明離婚了,卻仍將前配偶申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如此若國稅局稽查,可能會連補帶罰。一般來說,納稅者課稅年度離婚,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但離婚生效年度後的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