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後,業經總統2020年5月13日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令公布,將「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增列為稅款擔保品列舉項目。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修正案已於2020年4月28日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夠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均可作為稅款擔保品項,兼顧納稅義務人財產運用與國家稅款徵起,以符合現實需求。
為獎勵投資林口新市鎮,凡於公告劃定地區之投資產業符合「有利於林口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投資內容包含影視文創及文化內容產業、數位經濟兩大相關產業共七大類事業,可享有15%獎勵投資抵減,自即2020年2月20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