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接到民眾蔡小姐來電詢問,她名下共有2間房屋,其中一間是本人、配偶及剛滿18歲的小孩設立戶籍,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第2間目前空戶無人設戶籍,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最近小孩剛滿18歲,是否可以申請第2間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現住的土地與房屋為遺囑信託之信託財產,委託人為自己的父親,自己為受益人,這樣可否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的期限到9月22日截止,最近常接到民眾詢問,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是否須再次重新提出申請?該處說明,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若持分面積、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情形均未變動,不用重複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宋小姐詢問,她2019年剛買車位供自用車輛停車使用,為何收到地價稅單上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將自有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者,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