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房屋增建夾層及騎樓圍用,增加的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因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屬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課徵對象。
違章建築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繳了房屋稅是否可申請變更為合法建築物?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自不例外,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房屋變成合法。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常常有民眾誤以為沒有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的違章房屋,不需要申報及繳納房屋稅。事實上,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或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是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所以建築物不論有無權狀或合法與否,都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應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
常有民眾詢問,違章房屋是否一經繳納房屋稅即成為合法房屋?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就算是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使用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