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中房市通
根據財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條件。
▲(圖/翻攝自台中房市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人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因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地者,原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要件;但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如檢附騰空出售切結書,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進一步提醒,如對土地稅率有不明瞭之處,可洽詢各縣市財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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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得 「住展房屋網」授權刊登】
首圖來源:Unsplash@NeONBRAND
圖片來源:Unsplash@NICO BH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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