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這情況」地價稅應重新提出申請

2021/08/2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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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稅務!原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地上建物變更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再供自住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使用等情形,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或終止營業出租等,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為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務必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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