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時間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然可以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