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21年2月24日訂定發布「202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若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地現值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日後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個人在2016年1月1日起交易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有租稅優惠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原出價取得之房屋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即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如在2019年間有交易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辦理201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有關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屬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也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都要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其於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者,不論該筆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法申報所得稅,但如果是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的話,則例外可免報繳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預售屋買賣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