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驟逝「不動產權狀」遺失?專家:一招免權狀也可繼承

2021/10/0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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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倘若親人驟逝,不動產所有權狀找不到該怎辦?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據經驗,不少子女在家中長輩過世時,急尋所有權狀,擔心若找不到,會影響繼承,事實上,即使找不到,也沒有關係。

▲親人離世後找不到權狀,可依法免申請補發,填寫切結即可繼承。(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鄭文在表示,一般來說,如果土地或建物權狀正本遺失,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規定,必須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審查無誤後,為避免爭議,須公告30日,確定權屬後才會進行補發作業。

30日的公告時間並不短,因此,不少人在「急著過戶、貸款」的時候,如果找不到權狀,都會相當緊張,畢竟漫長的一個月,在需款孔急時,一毛錢也會逼死英雄好漢。

「其實如果是合法繼承,就不用急於找尋權狀。」鄭文在指出,在繼承狀態下,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是可以在免權狀的狀態下繼承的。

【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情形之一。但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公告權利書狀免予公告註銷者,不在此限。

鄭文在說明,依上述第一種情形,繼承人找不到所有權狀,不需要另請補發,可直接在遺產登記中,切結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遺失無法尋獲即可,完全不會影響繼承案件的進行。或者,尋找專業地政士的協助,可以免除不必要的困擾,也是一種很棒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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