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阿嬤立下遺囑,將部分遺產贈與孫子女,即使女兒不願承認或配合,仍可依法先行過戶。(圖/pexels)
阿嬤生前預立遺囑,免去家族紛爭!一名阿嬤逝世前立下遺囑,將部分遺產贈與孫子女,儘管女兒不滿分配,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但地政士仍可依遺囑辦理過戶。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台灣高齡化下,家族爭產糾紛越發頻繁,其實長輩只要事先立好遺囑,就可免去許多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據現有法令,孫子女非屬民法法定繼承人,除非父母先行過世,否則無權分得祖父母遺產,若欲讓孫輩直接繼承,唯有透過遺囑安排;不過,子女身為當然繼承人目前也有繼承權利,即使有遺囑不給予當然繼承人,依舊仍獲得原持份之1/2。
▲阿嬤因疼愛孫子女,部分遺產指定孫子女繼承,但女兒認為侵害自身權益,不予配合。(示意圖/pexels)
阿嬤疼孫指定遺贈給孫子
阿嬤相當疼愛自己的孫子女,知道台灣繼承法規孫子女無法繼承其遺產,2年前考量自身在世不久,立下遺囑,將部分不動產在自己死後贈與疼愛的孫子女,並指派並指派長子為遺囑執行人。
2年後阿嬤過世,兒子依遺囑辦理繼承,但阿嬤的未婚女兒則以「遺產被稀釋、侵害特留分」為由拒交戶籍謄本與權狀。她認為,「孫輩本就沒有繼承權,所以自己沒必要配合遺囑執行。」
▲鄭文在表示,有立遺囑依法可先辦理過戶,雙方異議可等過戶後再對簿公堂解決。(示意圖/資料照)
可先過戶再打官司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繼承登記辦法補充規定》第75-1點明定,若繼承人拒絕配合,遺囑執行人得依法代理其申辦繼承與遺贈登記,無須徵得同意,相關文件亦可切結補件。
另依第78點,遺囑若涉侵害特留分,是否構成違法,應由民事訴訟釐清,地政機關無權干預,因此登記作業並不受阻。換句話說,無論女兒有什麼意見,先過戶,後續雙方再慢慢討論或打官司即可。
鄭文在特別提醒,阿嬤的做法相當正確,高齡化下家族遺產紛爭越來越常見,遺囑解決爭執的重要憑據,許多長輩礙於台灣傳統「忌諱談死」,往往僅僅口頭交代,未留書面紀錄,一旦往生,不僅遺願難以實現,還會造成後代的糾紛與困擾,建議若有想法就立下遺囑,並依法公證,減輕後輩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