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欠債,子女沒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就得承擔債務?要辦理拋棄繼承嗎?地政士全聯會常務監事、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蕭琪琳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指出,依「限定繼承」原則,原則上只需負所得遺產為清償責任,不用特別辦理拋棄繼承,但若債權人有多位,繼承人清償方式錯誤,導致部分債權人權益受損,就可能衍生損害賠償責任,最後就真的得扛下父母債務。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原則,假設被繼承人留下100萬元遺產,卻有甲、乙、丙、丁、戊5名債權人,每人各有100萬元債權,債務總額共500萬元,且5人均為同順位、沒有擔保或優先權的普通債權人,在債權均經確認的情況下,按比例分配後,每人原則上可分得20萬元。

父母欠債繼承清償須按比例
蕭琪琳表示,繼承人在「限定繼承」原則上,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不過,若未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62條之1、2,繼承人若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卻自行清償部分債權,導致其他債權人原本可獲分配的金額減少,就可能衍生個人清償及損害賠償責任,若有重大隱匿遺產、意圖詐害債權人等不正行為,還可能喪失有限責任利益。
而繼承人如果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私將100萬元遺產全部清償給甲,導致其他4名債權人各短少20萬元,合計損失80萬元,一旦其他4名債權人提告,繼承人就可能承擔80萬損失的清償責任。
債權人串通或隱瞞繼承人 亦可能返還侵權所得
蕭琪琳指出,若甲明知還有其他4名債權人,卻刻意隱瞞、欺騙繼承人,或與繼承人串通,使自己取得全部遺產,可能進一步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但甲只是知道其他債權人存在,並要求清償自己的到期債權,並不代表當然構成侵權。
反之,若甲完全不知道其他債權人存在,原則上也不能僅因收到100萬元清償,就認定其構成一般不當得利。不過,依《民法》第1162條之2第4項,其他受損債權人仍可能向甲請求返還超額受領部分,是否成立則須依具體法律關係判斷。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可避免「隱藏債務」風險
蕭琪琳提醒,陳報遺產清冊對繼承人而言是一種保障,若繼承人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完成公示催告,其他債權人卻未在公告期限內申報,被繼承人已完成上述相關處置,才能避免「隱藏債務」風險;反之,未陳報遺產清冊情況下,即使債權人過了1年才出現,繼承人仍有可能須承擔父母留下之債務。
面對大繼承時代降臨,遺產問題涉及不動產、債務等複雜問題,他建議,繼承人應先諮詢可信任地政士或律師,謀定而後動,依正確步驟完成所有法律上應擔負之責任與程序,才能大幅降低所有「看不見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