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老爸幫兒子繳房貸,沒有繳贈與稅,國稅局是可以向兒子討這筆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贈與稅竟然也能向「受贈人」追稅。(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國稅局舉出案例,爸爸A在104年出售土地部分所得,代償兒子B的貸款及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補徵贈與稅,但A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最後改以「受贈人」兒子,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