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及包租業務(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係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次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違反者,依本條例第37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查本條例為維護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服務品質及提升專業經營效能,以保障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權益,爰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又具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應依本條例第26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且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
又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涉及上開法令規定之業務責任或應具備之專業知識,自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而本條例並無明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業務方式,倘以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等方式替代親自處理之方式,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