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寵物者,請注意勿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日前因民眾反映有住戶於樓梯間飼養寵物等情,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查認該住戶於公寓大廈共用之樓梯間確有飼養寵物,且放置狗窩,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該住戶新台幣3,000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完畢及向建管處報備。該住戶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寵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違者,依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本案該住戶於系爭建物共用之樓梯間飼養寵物並放置用具,產生惡臭影響環境,有妨礙公共衛生之情事,建管處處該住戶罰鍰3,000元,並命其限期改善完畢及向建管處報備,於法並無不合。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寵物,應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