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逝世後,除了抱著緬懷的心送祂最後一程之外,接著就是要面臨繼承問題,但如果想拋棄繼承,卻過了法定的3個月期限,該怎麼辦呢?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法規定,確實是3個月期限內必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但也並非沒有特殊狀況。(記者:陳韋帆)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2020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減少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