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中報導

台中曾發生買凶宅後賠售還被判刑慘劇,劉女多年前以600萬元購入曾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房屋,後來轉售時倒賠15萬元,還遭法院以詐欺罪判刑1年4個月。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常務監事蕭琪琳指出,該案應是近年隱匿凶宅資訊中刑度最重者,提醒民眾「賣凶宅不告知,恐賠錢還吃官司」。
依法院判決內容,劉女與友人明知屋內曾發生凶案,仍以一般行情售出,買方潘男事後得知為凶宅提告。法院認定劉女主觀上知情卻未揭露,構成詐欺罪。除刑責外,該屋價值亦受嚴重影響,依專業估算,凶宅市價通常較一般房屋低3成以上。

法院多採「一日凶宅、終生凶宅」原則
蕭琪琳表示,「凶宅」的定義在內政部與法院見解並不一致。內政部的標準是「屋主持有期間內,於專有部分(室內或陽台)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若事件發生於前屋主時期則不在此限。
不過,法院則多採「一日凶宅,終生凶宅」原則,只要該屋曾發生凶殺或自殺,不論時間久遠與否,皆可能影響交易效力。
他舉例,有案件中屋主購入15年後轉售,被揭發該屋於21年前發生凶案,最終仍被判需負擔民事責任。法院通常依事件恐懼程度裁定減價比例,若屬燒炭或跳樓,價金減少幅度約1~2成;若為凶殺分屍等嚴重案件,價差甚至超過3成。
惡意賣凶宅需負刑事、民事責任
蕭琪琳進一步指出,在刑事層面,若賣方「不知情」凶宅背景,即使未告知買方,仍不構成詐欺;但若「知情故隱瞞」,即屬刑事犯罪。相對地,民事法院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只要房屋客觀上屬凶宅而未揭露,即使賣方不知情,仍須負擔違約或價金返還責任。
他說,僅在現況說明書上簽署「持有期間內無非自然身故」並不足以免責,法院更傾向採「自房屋興建至交屋」的完整期間判定。另,若試圖以市價售出凶宅,即便當下獲利,也可能在日後被追訴,甚至需返還價金、承擔刑責。
買屋前必查凶宅紀錄
蕭琪琳建議,民眾簽約後至交屋前30天,應上網輸入住址查詢「凶宅網」紀錄,或親訪鄰居、里長、派出所管區了解狀況,以免日後發生糾紛。若查無異狀再行交屋,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正確做法。
最後,他提醒,不要貪圖便宜購入來歷不明的房屋,「買凶宅雖省錢,但風險極高」。同時呼籲民眾珍惜生命,若因困境或情緒低落萌生輕生念頭,應即刻尋求協助,可撥打安心專線1925或向親友傾訴,生命永遠值得再給一次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