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賣房子虧損還是要報稅!中信房屋研展室副理莊思敏指出,即使賣屋虧損,主動申報仍可扣抵其他財產交易所得,此外,當國稅局無法判斷房屋交易盈虧時,極有可能依職權開立應繳納稅額的稅單,此時民眾就必須舉證複查,勞心又費力。
根據現行財稅法規與案例數據,民眾若於112年度出售A屋產生20萬元損失,同年度出售B屋獲利8萬元,可先行抵銷,剩餘12萬元損失,可於113年至115年等未來3個年度內,繼續申報扣除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中信房屋研展室副理莊思敏表示,出售房屋若產生損失,應主動備妥買賣契約、資金往來證明及費用單據據實申報,以建立完整交易紀錄。
她進一步指出,財產交易損失雖不能抵減薪資所得,但可用來抵扣其他財產交易所得,現行課稅制度分為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與新制房地合一稅,兩者在申報期限、計算方式皆有不同。
至於主動申報目的,主要是當國稅局無法判斷房屋交易實際虧損或獲利,仍會依職權開立應繳納稅額的稅單,這時民眾就要花費更多心力舉證復查,得不償失。
莊思敏建議,民眾在房屋交易前應先行釐清自身適用的新舊稅制,或諮詢專業房仲與地政士協助,及早完成稅務規劃才能在處理資產時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未申報虧損,反而陷入需要花費更多心力進行舉證復查的行政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