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 需申請才可再享自住優惠稅率

2020/02/0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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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展房屋網/台中房市通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辦理自益信託將土地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如果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移轉當年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圖/翻攝自台中房市通)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後,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繼續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相同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經自益信託移轉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受託人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本文獲得 「住展房屋網」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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