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買賣房屋動輒千萬起跳,但如果簽約後,其中一方突然反悔,該怎麼辦呢?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其實這樣的情況時常發生,當然可以受害方可依法主張要求違約金,但事實上,一旦態度過硬,雙方對簿公堂,最終都會是輸家。
▲房屋買賣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解約,仍可退契稅、土增稅。(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鄭文在舉例,新北市近期有一筆房屋買賣,買賣雙方已登記完成,僅待銀行貸款撥款點交即可完成,結果買方到現場複驗屋況時,發現與當初要求的不同,買方立即停止銀行撥款動作,並請仲介公司協助溝通,賣方從善如流,認為好聚好散,只要買方將產權返還,就不會主張買方違約,雙方協議後無條件解約,一切恢復到買賣之前的狀態。
依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也就是說,在不動產買賣4大流程,簽約、用印、完稅、點交中,只要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雙方已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在解除買賣契約後,可以全額退還給買賣雙方,但要特別注意,一旦登記完成,就無法辦理退稅。
鄭文在說,當然,上述案例,賣方可依法向反悔的買方求償,但這樣的舉動,其實並不划算,因為買方認為屋況不符要求,只要賣方一提出求償,最終雙方勢必對簿公堂。
據經驗,房屋買賣糾紛,對簿公堂後,官司往往勝負難料,但可確定的是,必定曠日廢時,且必須耗費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律師費,期間由於房屋進入訴訟,屋主也無法進行下一手的買賣行為,無論官司上誰贏,最終將是兩敗俱傷。
鄭文在建議,房屋買賣過程,若遇到「不合理的事」,建議先諮詢仲介、專業地政士意見,並與對方理性溝通,能夠和平解決、好聚好散,才能真正省錢、省力,為自己獲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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