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一名未亡人媳婦長年奉養公婆,婆婆過世後卻無繼承權,引發家族爭議。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媳婦並不在列,即使再孝順,若丈夫過世且無子嗣,仍無法繼承婆家的遺產。
該案例中,母親過世留有2間房屋及存款,3名兒子中僅老三尚在人世。老大無子嗣、老二有1子,且兩人皆先於母親去世。依現行法律,老二之子可代位繼承父親應得份額,與仍在世的老三共同分得遺產;老大的太太則因無子女、非法定繼承人,完全喪失繼承權。
鄭文在:媳婦非血親 丈夫亡故即失繼承資格
鄭文在解釋,《民法》明定繼承順位為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四類,配偶僅能與這些親屬共同繼承,但媳婦不屬其中之一。若丈夫早於父母過世,媳婦即不再具備與婆家繼承的法律關係。
他補充,民法的立法精神著重血緣關係與財產延續性,而非情感或照顧義務,因此「媳婦奉養公婆」的事實在繼承上並不構成權益依據。這類情形在現代社會時常引發倫理與法理的落差,尤其對不孕或選擇丁克(無子女)家庭,衝擊更為明顯。
建議立遺囑或贈與 避免媳婦孝心成遺憾
鄭文在提醒,若公婆希望感念媳婦長年奉養,可於生前立下遺囑、贈與,或設立信託給予財產保障,以免媳婦在法律上「一場空」。他強調,遺產糾紛往往源於生前未妥善安排,長媳多年照顧卻最終無所得,是目前繼承法制最大漏洞之一。
他呼籲社會應重視這類倫理困境,並鼓勵長輩及早進行財產規劃,明確指定分配方式。唯有透過法律工具提前約定,才能讓孝行獲得回報,避免「無子媳婦」在繼承上成為最弱勢的一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