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綜合報導
▲王小姐租屋不慎租到「前」猛鬼大廈,巧合的是,衰事不斷。(圖/王小姐提供)
租屋糾紛千奇百怪,新北市的王小姐,為了找工作從三峽到桃園租屋,卻租到前身為桃園猛鬼大廈,華國戲院改建的大樓,結果從搬家時就開始一連串不幸,得知該大樓為猛鬼大廈改建而成後,還惡夢連連,王小姐可否以「凶宅」為由無條件解約?
王小姐表示,「在還沒入住前,協助搬家友人就發生車禍、搬家公司的車拋錨;入住後,一次在網路上查看影片,才驚覺自己的租處,竟是過去赫赫有名的華國戲院所改建,後來開始惡夢連連,又突然不明原因急性盲腸炎開刀、失業。」她說,「回想租屋前後2個月左右時間,才發現自己衰事不斷,不知道跟大樓的身世是否有關。」
而王小姐因為開刀,經醫囑須靜養一個月,欲以此解約,但房東則不認同,因此發生糾紛,雖然最終雙方已和解。但是,此大樓的前身,在桃園這麼有名,房東、房仲沒有告知此大樓身世的必要嗎?王小姐若非開刀住院,是否可以以「凶宅」為由解約呢?
根據內政部2020年9月1日實施的「租賃新制2.0版」,房東必須告知房客房屋是否為凶宅。不過,王小姐所居住的地點,早已改建,嚴格來說,「較難」符合相關定義。
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我們先要釐清凶宅與鬼屋的差異,凶宅是指屋內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而鬼屋則是個人感受。以王小姐案例來說,華國戲院改建前,確實明確符合內政部定義的凶宅,但改建後,客觀上來說,已不符合相關定義。
不過,世事無絕對,過去也有案例,新北市中和區某凶宅的隔壁房屋出售,買家後來驚覺隔壁是凶宅,因此憤而提告,邏輯上,該處並非凶案發生地點,最終法官認為房仲應有告知義務,最終房仲方買回,理由是,該案曾上過新聞,且鄰居皆知,房仲沒理由不知道。
陳傑鳴說,簡單說,不僅房客對於凶宅定義會有模糊空間,有時候法官也會因人而異,所以對簿公堂後,通常都是勝負難料。不過,無論如何,預防甚於治療,無論租屋、買屋,除了找可信任之仲介或屋主外,自己也要多做功課,上網查詢、詢問鄰居以及鄰里長等,才能避免發生糾紛。對簿公堂,總是曠日廢時,還不如把時間省下,好好工作、輕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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