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綜合報導
▲王小姐入住租屋處後衰事連連,但解約時才發現租約比鬼還可怕。(圖/王小姐提供)
新北市三峽的王小姐,因工作規劃,去年租到桃園市由華國戲院改建的新大樓,沒想到入住前,先是協助搬家友人發生車禍、搬家公司汽車拋錨,入住後2個月,王小姐自己也因急性闌尾炎開刀住院,丟了工作。她說,「這些都不算什麼,我在解約時,才發現租約比鬼可怕!」
王小姐表示,「我今年1月13日因為急性闌尾炎急診開刀,醫師說要靜養一個月,於是告知公司,沒想到因此丟了工作,但醫師建議術後靜養1個月,失去收入來源的我,家人要我術後就回三峽休養。」
▲王小姐開刀後,隔日盼能依合約內容解約,不料卻遭房東要求聯繫房仲。(圖/王小姐提供)
於是,1月14日王小姐決定查看租約,發現合約中有一條「疾病、意外需長期療養,住宅不合居住使用等等」可以提前解約並返還2個月押金,不料,告知房東後,房東要求我聯繫房仲。
王小姐說,「房仲說他轉告房東意思,要求我當日搬走,否則就要再收一個月租金,經協調後,雙方決議在1月17日搬家、1月20日交屋。」
▲房東認為王小姐違約,且必須支付自己該給房仲的仲介費,拒絕返還2個月押金。(圖/王小姐提供)
不料,就在王小姐想退回押金時,房東先以「違約為由」要求扣除1個月押金以及1個月仲介損失費,共44000元。根據王小姐提供的合約,合約上,確實有加註「租期未滿一半者,需賠償他方訂約時支付之仲介費用。」字樣。
後來經過王小姐父親與房東協調,房東又表示,僅願意還給王小姐5千元費用,因為1個月是違約金、另半個月則是王小姐1月份租屋15天的租金。王小姐表示,「我覺得生活都是辛苦的,我只是想保障自己的權益,既然房東都有退一步了,而且房仲的店長還親自聯繫,也拿出誠意補償6千元,那我也覺得無需再追究,可以過生活就好了。」
記者實際詢問該房仲之店長,店長表示,「其實當初不清楚有這個案件,經查後才發現該合約並非店內合約,但消費者是信任我們品牌才租屋,所以無論如何,我們都要拿出最大誠意負責,希望消費者可以感受到我們誠意。」
▲吳翃毅表示,房東明顯違反合約精神,但若王小姐談好和解,建議至調解會簽署和解書。(圖/王小姐提供)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根據王小姐轉述的內容與提供之合約,王小姐生病開刀住院,醫師要求靜養1個月若為屬實,王小姐可以1個月內寄出存證信函催告,若催告2次,房東皆無意願返還價金,就可以到法院簡易庭提告,主張自身權益,由於金額較低,法院通常是由簡易庭進行簡易判決。
目前房東僅願意返還5千,其實相當違背合約精神,應當將2個月價金扣除半個月租金後返還,也就是44000-11000=33000元。不過,畢竟屬於民事糾紛,倘若雙方已和解,建議還是到調解會簽屬和解書,才能避免雙方未來衍生其他糾紛。
▲根據定型化契約原則,租約違約金不得以其他費用為由,且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圖/內政部網站)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指出,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規定,如契約已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房客除有法定免予賠償情形外(例如因疾病醫療需長期療養而提前終止等),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房東。
他提醒消費者,如房客未依規定先行通知即逕行終止租約,才需賠償房東不超過一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而且房東不得在此違約金限額外,另外增加請求賠償仲介費等其他違約費用。建議房東、房客,租約內容可考參照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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