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不生已成為社會趨勢,但中華民國萬萬稅,繼承方式一旦走錯一步,高昂的稅金恐怕就會找上門!一對姊妹,姊出嫁、妹未婚,共同繼承父母遺產後,妹妹也在近期離世,姊姊依法再繼承妹妹向父母繼承來的房產,房屋出售後,竟迎來高額的120萬房地合一稅。(陳韋帆)
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上的「銀座大廈」,知名網紅酷炫、蕾拉2020年租下一樓店面加盟連鎖飲料「KUNG FU TEA 手作功夫茶」,後因不敵疫情宣布關閉,大樓現況除地下室仍有按摩店承租外,一樓店面也傳出售消息,屋主將持份3.14坪以598萬出售中。(陳韋帆)
房價高漲,對許多租屋族來說,買房成了遙不可及的夢想。一名網友日前發現,高雄一間事故屋開價居然高達1880萬元,讓他感嘆「我連凶宅都住不起了!」還有部分網友認為「現在房價比鬼還恐怖」。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贈與人非配偶,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但有民眾誤採贈與人原購入房屋、土地之價額作為取得成本,而遭補徵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係自益信託,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北市信義區「手搖飲一條街」的「五桐號WooTEA」店面房東出售,31.109坪、屋齡不詳的超老店面,開價1.68億元,拆算單價每坪約540萬。專家表示,由於該區域屬於透天店面,「土地」、「商業」價值遠超建物本身,且附有危老、都更潛力,故此開價暫且談不上貴或便宜。(記者:陳韋帆)
台南陳小姐來電詢問,2021年4月28日虧損出售1年前購入的房地,是否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因罹患重大疾病,急需出售1年前購置之房地來負擔醫藥費,惟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否適用較低稅率?
財政部於2021年2月24日訂定發布「202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論盈虧,原則上皆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惟如交易之房地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例如違章建築),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漏未申報,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若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地現值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日後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2016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拆除地上舊廠房,使土地達可出售之狀態,其拆除所生損費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1筆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如兒子決定出售其受贈持分1/2之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最近老舊社區都更、危老開發信函滿天飛,當初政府的美意,讓老社區的更新重建出現一線曙光,也讓地產開發商嗅到商機,戰場從大面積的素地,悄悄的移到了老舊社區,瞬間一片藍海展現在開發商眼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係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其中出售之房地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曾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所購買之房屋土地出售,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要前去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房屋,該地上房屋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之土地,如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且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亦不得於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依通報資料查得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